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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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综合】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此举是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评价办法主要从三个角度突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一是在设定评价内容权重时,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重点,并将分值权重设定为70%;二是从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角度出发,在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时,以首发上市公司为样本;三是为了更准确、全面地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以公司上市后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评价基础。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重点围绕公司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公司治理质量等三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及执业风险情况等对评价得分进行调整。

评价办法还提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高低,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照“终身追责”原则,相关保荐机构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相关评价结果也直接评定为C类。

此外,评价办法提出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沪深两所将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其中,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全部首发保荐项目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不过,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评价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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