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究竟哪些收入率先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内?业内有不同看法。

距离上一轮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已经过去四年多,新一轮个税改革正在研究中。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此前预算草案报告在今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也提及,研究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这意味着中国将要进行新一轮个税改革。在共同富裕目标下,中国需要充分发挥个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因此需要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而哪些收入类别纳入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引入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更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中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目前综合所得也仅限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劳动所得。目前个税中,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等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税。

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税率、扣除方式不同,使得税负不同,显然不利于公平。中国官方此前已经明确要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而今年这一任务首次在预算草案报告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计报告中提及,意味着这项改革将提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告诉第一财经,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研究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其中也包括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但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制度改革的紧迫性更为显现,所以也就由“研究”阶段进入实质性的进一步推进改革的进程。综合所得征收范围的扩围是基于总结2018年我国实现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计征转向综合与分类计征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她研究发现,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大多数采用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适当扩围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平等。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征管技术水平,总体而言,统筹以上因素之后而采取的渐进式扩围将更有利于发挥税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性作用,并稳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未来究竟哪些收入率先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内?业内有不同看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政府预算报告和人大财经委审查报告都提及个税改革,说明个税可能要启动比较大的改革。而这与两个背景有关,一是数字经济形态下,一些人通过网络平台取得的收入归属(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存在争议。另一个是当前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共同富裕导向下,各方认为需要加强资本所得税收管理。

“未来综合所得扩围,就跟第一个问题有关,一些生产经营所得可以考虑放入综合所得范围内。”冯俏彬说。

也有专家认为,由于经营所得税负与综合所得税负比较均衡,建议经营所得不必并入综合所得。

资本所得是否并入综合所得,业内也有不同看法。有专家从强化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建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未来可以考虑将偶然所得也纳入综合所得的范围之中。但考虑到资本的高流动性以及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阶段,不建议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之中。

由于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为了体现个税公平性,上一轮个税改革先后引入了子女教育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每月可以获得几百元或几千元抵税金额,从而降低个税税负。

此次政府预算报告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均提出,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中全国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冯俏彬认为,目前不少专项附加扣除采取的定额扣除标准,它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家庭实际负担情况来说,有一定的调整余地。未来需要研究根据哪些标准如物价等来对此进行动态调整,这方面需要细化。

有专家建议,对8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至3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经济发展、房价高低设置不同标准,如可设置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三个定额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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