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真相:中国高净值人群无需恐慌

杜丽娟

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CRS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后,俨然已经演变称全球版的FATCA。

然而,对于七年前的中国公民来说,彼时的FATCA只是美国政府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的措施,直到2014年6月,中国政府与美国才就FATCA政府协定的实质内容达成一致,9月,中国在G20层面承诺实施CRS。

2016年10月1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后的两个多月时间,CRS犹如一声惊雷,瞬间在中国高净值人群中引起热议。

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中国部分高净值人群特别是企业家层面的人士对此表现恐慌心态。恐慌背后是不知如何应对,作为大多数人的一个真实写照,中国版的CRS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实际的情况似乎并没有那么需要焦虑。

中国版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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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在北京某银行私人银行部,一场关于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讲座正在进行,台下28名参会人士都是该行的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

作为今年第一场CRS讲座,此次讲座内容主要从中国CRS的实施时间,适用对象、范围、方式以及境外信托、公司、保单的尽调与申报的因应之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上述私人银行相关负责人张艳(化名)表示,从去年开始,他们已经开展多期CRS涉税知识讲座,内容主要对当前CRS金融账户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答疑解惑。“不论是个人客户还是机构客户,现在很多人对CRS其实并不太了解,正确解读并传播正确的理念,是我们今年服务客户的一个重要内容。”

事实上,不仅仅是私人银行,在信托、会计事务所,以及境外移民中介等多个机构,CRS已经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潮。

CRS全称The Common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标准。统一报告标准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自动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外国纳税居民信息,然后再由税务机关交换到居民国税务机关。

对于主要财产在中国,又移民到新的国家的人士来说,就意味着在中国内地的资产会通过金融机构毫无保留地透露给新移民国家,纳税风险加大。

进入2017年,CRS的影响加速了高净值人群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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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时间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这也意味着从2017年的1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同时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对于高净值账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同时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表示,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主要是识别金融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目前主要以金融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为主,金融机构进行合理性和形式审查。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收集信息不仅包括存款账户,还包括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其他账户。

申报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按照CRS的规则,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举例来说,中国和澳大利亚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此类解读,已然成为王蕾的日常工作。

作为普华永道私人客户服务合伙人,王蕾近期已经撰写多篇关于CRS的报告,这些内容除了给客户做详细解读外,还为身边不断来咨询的人答疑。

和王蕾约了采访,还未走近办公室,电话那端已经传来关于CRS的对话。

张三:看报道,CRS实施后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银行账户将被申报,我该做什么呢?

王蕾:你有海外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吗?

张三:没有。

王蕾:你是中国公民吗?

张三:是中国公民。

王蕾:那CRS的申报与你无关,因为CRS涉及的只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作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立账户,属于“居民”账户,不是CRS的申报范围。

放下电话,王蕾第一句话就是,如果你的问题也和刚才那位朋友相似,那么大可告诉他们CRS和他们无关。

王蕾介绍,CRS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税收居民的界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

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中,我国的税收居民一般包括二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这两类税收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

《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您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

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惩罚措施

与 FATCA 不同,对未按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CRS 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惩戒措施,而是将其交给各国国内法统一规定。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

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尽管CRS是以美国的FATCA为蓝本制定的,但是惩罚措施上严厉程度并不及美国。

以我国为例,目前从税法领域来看,《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对不履行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适用的处罚条款,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新设处罚种类的权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仅可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惩戒的建议,由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和FATCA相比,CRS体现了“自动”和“批量”特点。

所谓自动,就是各缔约国收集对方国家纳税人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按年主动向对方国家发出;所谓批量,就是每次主动交换的情报并不是有关国家某个纳税人的单一信息,而是尽可能将掌握的该国所有纳税人的账户信息进行交换。

2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

该公约的核心创新是“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以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有很多有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但基本上都是经请求交换,并非自动完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据悉,根据安排2017年将有55个国家及地区先加入该协定,2018年预计会有中国(含港澳)、澳州、加拿大等46个国家及地区加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惩戒措施相对宽松,但对金融机构来说,税务不合规造成的信用降级同样需要注意。

上述私人银行部门人士表示,未来如果有个人金融账户符合CRS的要求,其实也不必恐慌,只要是合规、合法的金融资产,即使信息交换了也不会增加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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